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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时间:2024-06-12 22:05|来源:未知|作者:admin|点击:0次

设置基本标准

 (一)人员 1.诊所负责人应为取得全科执业医师资格(不含加注全科执业范围),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全科执业医师。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诊所负责人的第一执业地点(主执业机构)应为该诊所。 2.除诊所负责人外,在该诊所执业的医师均应取得全科执业医师资格(含加注全科执业范围)。 3.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4..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1.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2.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3.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1.基本设备: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间接喉镜、鼻镜、耳镜、洗涤盆等。 2.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注射器、止血带、鼻导管、电动吸引器、心电图仪、软担架、轮椅、抢救车等。 3.有与开展的诊疗服务相应的其他设备。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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