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1、对人和动物有严重的危害,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疫病
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症在内的17种动物疫病。
2、可能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疫病
包括9种多种动物共患病、8种牛病、2种绵羊和山羊病、12种猪病、5种马病、18种禽病、4种兔病、2种蜜蜂病、11种鱼类病和6种甲壳类病在内的77种动物疫病。
3、常见的多发的可能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需要控制和净化的疫病
包括8种多种动物共患病、5种牛病、6种绵羊和山羊病、5种马病、4种猪病、4种禽病、7种蚕、蜂病、7种犬猫等动物病、7种鱼类病、2种甲壳类病、6种贝壳病和2种两栖与爬行类病在内的63种动物疫病。
一类动物疫病包括:口蹄疫、猪水疱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肺疫)、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禽流行性感冒(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
首先,动物疫病对畜牧业的影响不言而喻。一旦发生疫病,不仅会影响奶牛的产奶量,降低养殖效益,还可能传播给其他动物,甚至造成公共卫生问题。因此,有效的疫病防控措施至关重要。
奶牛疫病的防控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首先,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疫病监测体系,定期对奶牛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潜在的疫病风险。其次,应对养殖环境进行定期消毒,加强饲养管理,避免因环境卫生不良而导致疫病的传播。此外,养殖场还应配备专业的兽医队伍,对疫病进行及时诊断和治疗,确保养殖场的稳定运营。
一方面,我们需要加强疫苗研发和应用。疫苗是防控动物疫病的有效手段之一,通过注射疫苗,可以激发奶牛机体产生免疫力,有效防止疫病的感染。因此,加快疫苗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疫苗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是当前奶牛疫病防控的重要任务之一。
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加强养殖场的生物安全措施。生物安全是指通过一系列措施来减少或避免病原体的传入和传播,从而降低疫病的发生风险。因此,养殖场应加强出入管理,对进入养殖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同时加强养殖场内部的卫生管理,减少病原体的传播途径。
动物疫病监测是定期如(每月或是每季度)对各种动物的重大疫病如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猪蓝儿、牛羊口蹄疫等进行的监测。
动物检疫则是为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 。它包括: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监督检疫等。水生动物疫病是水产养殖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离不开对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在水产养殖过程中,水生动物可能遭受多种疫病的威胁,这些疫病对水产养殖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了解水生动物疫病的种类和特点,对于保障水产养殖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常见的水生动物疫病:
病毒性疾病是水产养殖中最常见的疫病之一。各类水生动物都可能受到不同类型病毒的感染。常见的病毒性疾病包括鱼病性贫血、鲤鱼病毒性溶血性贫血等。这些疾病会导致水生动物的免疫力下降,生长受限,甚至导致大规模死亡。
细菌性疾病是水生动物疫病中另一个常见类型。细菌如弧菌、青霉菌等在养殖水体中繁殖并感染水生动物,引起疾病传播。常见的细菌性疾病有狂犬病、产黄色杆菌病等,这些疾病会给水产养殖业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寄生虫疾病是水生动物疫病中另一类重要的问题。寄生虫如鳃蚤、虫虱等寄生在水生动物体内,破坏宿主的免疫系统,引发一系列疾病。寄生虫疾病的预防与控制是水产养殖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可以采取药浴、环境清洁等措施进行防治。
真菌性疾病是水产养殖中常见的疫病。水中的真菌容易侵袭水生动物的体表和鳃组织,引发真菌感染症。常见的真菌性疾病有白色杆菌病、霉菌病等。这些疾病的发生对水生动物的生长和养殖效益都会带来很大的影响。
除了上述所提及的常见水生动物疫病之外,还存在一些其他类型的疾病。比如气泡眼病、腮腺炎、鳃棘膜病等等。这些疾病的发生往往与环境因素、饲料问题等有关。
水生动物疫病的发生通常与环境、饲养条件、水质等因素有关。为了预防和控制水生动物疫病的发生,养殖户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养殖环境的质量对水生动物的生长和健康起着关键作用。养殖池塘或养殖笼网应定期清洁,保持水质清澈,保证水流通畅。定期检测水质,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减少水生动物疫病的发生。
保持水体卫生是预防水生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之一。定期清除池塘底泥和杂草,避免引起病原菌的滋生和传播。适时消毒养殖设备和工具,减少病原菌的暴发和扩散。
合理饲养管理对防控水生动物疫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养殖户应根据水生动物的品种和品级,选择适宜的饲料,并按照科学合理的比例进行喂养。合理控制水体中水生动物的密度,避免过度饲养导致疫病的暴发。
定期进行疫病监测是防控水生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之一。养殖户应定期检查水生动物的生长情况和体质状况,及时发现异常问题并采取措施处理。在发生疫病暴发的情况下,要及时隔离患病水生动物,防止疫病的扩散。
水生动物疫病对于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才能降低水生动物疫病的发生率,保障水产养殖业的稳定发展。
重大动物疫病实施方案是一个针对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的综合性规划,旨在保护动物健康、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动物贸易的增加,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在实施动物疫病防控方案的过程中,需要制定一系列具体的措施。首先,要加强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控制疫情的蔓延。例如,建立健全的监测网络,定期对畜禽进行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其次,要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采取有效的防疫措施。例如,加强动物的免疫工作,进行疫苗接种,提高动物的抵抗力。此外,要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对进出口动物进行检疫,防止疫情的传播。
动物疫病的爆发对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一方面,动物疫病的爆发会导致大量的动物死亡,损失巨大。另一方面,由于动物疫病的传播,往往需要进行扑杀和焚烧等措施,给环境造成了危害。而且,动物疫病的爆发还会导致动物产品的滞销和出口市场的关闭,对农民和养殖户的收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开展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只有通过加强监测、预警、预防和控制工作,才能有效地减少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动物疫病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首先,动物疫病实施方案以科学、系统的原则,指导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动物疫病实施方案能够促进各方面的合作,提高防控工作的效果。例如,方案明确了各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形成合力,增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实效性。
另外,动物疫病实施方案还能够提高公众的防疫意识和能力。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防疫知识,提高大众的自我防护能力和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
动物疫病实施方案的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动物疫病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面临着一定的挑战。首先,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多个环节,需要形成合力,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需要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支持。
另外,动物疫病的防控还需要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动物疫病的挑战。
动物疫病实施方案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保护动物健康、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制定和实施动物疫病实施方案,可以促进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提高工作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预防为主的方针就是通过采取以保护易感动物为主导措施的计划免疫手段,辅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等综合性防疫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动物疫病发生的基本指导思想。
其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国家依法确立的预防动物疫病的基本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其法律的重要意义在于有效地建立动物疫病防治的制度、措施和规定,促进养殖业的稳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
其二,预防为主的方针符合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动物传染病和人类的传染病一样,只要采取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健康或易感动物群体的措施,就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其三,确立预防为主的方针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这是根据我国动物饲养的实际情况和动物疫病流行的特点及多年防制工作的经验而提出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用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评估验收合格的区域。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可以是以下区域: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地理区域;
(二)毗邻省份连片的地理区域。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分为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审细则。
农业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
第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评估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及风险评估的原则要求。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跨省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共同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概况;
(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
(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情况;
(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
(五)控制、消灭策略和措施情况;
(六)免疫措施情况;
(七)规定动物疫病的监测情况;
(八)实验室建设情况;
(九)屏障及边界控制措施情况;
(十)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反应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自我评估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估计划和评估专家组成情况;
(二)评估程序及主要内容,评估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三)评估结论。
第九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三章 评估
第十条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收到农业部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评审细则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
(二)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书面评审合格的,评估专家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方案,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宣布现场评审方案和评估纪律等;
(二)听取申请单位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及管理情况的介绍;
(三)实地核查有关资料、档案和建设情况。
第十六条 评估专家组组长可以根据评审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陈述有关情况。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评估专家组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并配合专家组开展评估。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根据评审细则确定的评审指标逐项核查,对核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现场评审结果。
现场评审结果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 “建议不予通过”。
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场评审指标中的关键项全部为“符合”,重点项没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占总项数80%以上(含)。其中:重点项中“基本符合”项数不超过重点项总项数的15%;普通项中“不符合”项总项数不超过普通项总项数的10%。
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整改后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关键项中没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总项数达到60%以上(含)但不足80%;
(三)通过限期整改可以达到“建议通过”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不予通过”:
(一)关键项中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总项数不足60%;
(三)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第十八条 需要整改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估专家组建议,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审结果。
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二十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审或整改审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专题会议审核后报农业部。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保密。评估专家组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被评估单位或与被评估单位有关的中介机构或人员的馈赠;
(二)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进行不当接触;
(三)评估结果未公布前,泄露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行为。
第四章 公布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自收到评估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否合格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将审核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并对外公布。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根据需要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评估情况,并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申请国际评估认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对已公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维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通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暂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一)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发生有限疫情,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建立感染控制区的;
(二)区域区划发生变化,且屏障体系不能满足区域管理要求的;
(三)兽医机构体系及财政保障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支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维持和运行的;
(四)监测证据不能证明规定动物疫病无疫状况的;
(五)其他不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需要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动物疫病发生后24小时内开始建设感染控制区。
有限疫情控制后,感染控制区在规定动物疫病的2个潜伏期内未再发生规定动物疫病,且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申请,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感染控制区建设情况组织开展评估。评估合格的,农业部对外宣布建成感染控制区,并恢复感染控制区外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感染控制区建成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发生规定动物疫病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申请,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农业部恢复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二十八条 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要求限期整改,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整改情况评估合格的,农业部恢复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撤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一)发生规定动物疫病,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建成感染控制区的;
(二)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查评估的;
(四)其他不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需要撤销的情形。
第三十条 被撤销资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重新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与资格撤销原因有关的整改说明、规定动物疫病状况、疫病防控措施等。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通过的,农业部重新认定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境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无疫等效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养殖场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一种或几种规定动物疫病的若干动物养殖和其他辅助生产单元所构成的特定小型区域。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评估原则、程序及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7年1月23日发布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
1.
报名条件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中等以上专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
考试科目 动物疫病防治员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
理论知识:职业道德、基础知识、畜(禽)舍卫生消毒、预防接种、采集、运送病料、药品与医疗器械的使用、临床观察与给药、动物阉割、患病动物的处理。
技能操作:畜(禽)舍卫生消毒、预防接种、采集、运送病料、药品与医疗器械的使用、临床观察与给药、动物阉割、患病动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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