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车用气瓶年检在市质监局的特检所进行检验。检验时需持当时油改气的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出厂合格证、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车辆的行车证、车主的身份证到特检所进行检验。 详情可以查询当地特检所电话,进行咨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瓶定期检验站(以下简称检验站)的资格、职责和必备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对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溶解乙炔气瓶进行定期技术检验的气瓶检验站。
本标准不适用于深冷气瓶检验站。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2137—198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T13003—1991 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方法
3 建站审批
3.1 建立检验站之前必须通过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向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筹建。
3.2 经批准建站的单位在站址选定后,必须向当地环保、公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经实地考察批准后方可实施建筑和设备安装。
3.3 在厂房完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须按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审查和批准,并报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统一编发检验站号、领取气瓶检验许可证方可实施气瓶检验。
4. 主要职责
4. 1 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
4. 2 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4. 3 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
4. 4 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4. 5 气瓶改装。
4.6 按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气瓶检验评定情况和气瓶安全状况,其内容应包括各类气瓶检验总数、合格数、报废数和改装数。
5. 基本设施
5.1 检验站的设置、建筑,必须符合有关的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5.2 检验站必须有与所检气瓶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安全设施、检测设备和工器具,年检量达3000只气瓶的检验站应建立微机数据处理和管理系统。
5.3 检验站必须建立与所检验气瓶相适应、能确保检验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4 检验站必须有符合环保、公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要求的处理易燃、有毒气体和残液的装置。
6. 检验人员
6.1 检验站必须配备一名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由取得气瓶检验员证书的、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任职资格者担任。
6.2 检验站应具有与所检验的气瓶种粗及数量相适应的气瓶检验员若干名,且每类气瓶的检验员不得少于2名。气瓶检验员应符合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试规则》的要求,并按该规则进行考核,取得检验员证书。
6.3 检验站还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经过业务培训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操作人员和气瓶附件维修人员。
6.4 检查站必须根据规模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检验站的全面安全工作。
7. 检验设备
7.1 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必须至少应配备以下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7.1.1 气瓶内剩余的有毒、可燃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
7.1.2 瓶阀自动装卸机。严禁使用管链钳或其它易于损伤瓶体的工具装卸瓶阀。
7.1.3 防震胶圈自动装卸机(检验公称容积400~1000L气瓶,可在滚动装置上人工装卸)。
7.1.4 气瓶自动倒水装置(检验公称容积400~1000L气瓶,可用电动吊运装置倒水)。
7.1.5 气瓶外表面清理装置,如除锈机、手提电动钢刷或喷砂(丸)装置。
7.1.6 检查、测定气瓶表面划痕、裂纹、腐蚀、凹陷和鼓疱等缺陷的量具、卡具等专用工具及样板、放大镜等工器具。检验铝合金无缝气瓶还需配备硬度计。
7.1.7 清除瓶内残留物、油脂、腐蚀产物的装置。检验液化石油气及其他烃类气瓶或瓶内壁附有油脂的气瓶,还须配备蒸汽吹扫装置。
7.1.8 检验气瓶内部的内窥镜或电压不超过24V、具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7.1.9 超声波测厚仪。
7.1.10 称量气瓶重量的衡器,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1.5~3.0倍。
7.1.11 气瓶水压试验装置及其检测仪表、仪器必须符合GB/T9251规定。如所检气瓶种类中含有禁油气瓶,则必须配备禁油气瓶专用试压装置。
7.1.12 气瓶内部干燥装置。
7.1.13 气瓶气密性试验装置与试验用气以及检测仪器仪表等必须符合GB/T12137的规定。
7.1.14 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7.1.15 检修瓶阀的工具、量具及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7.1.16 修磨气瓶外表面缺陷的手提砂轮机等工具。
7.1. 17 打检验标志用的钢印滚压机、打字枪或手工打字钢印架以及常用钢印。
7.1.18 喷涂气瓶漆色、色环和字样的器械。
7. 1. 19 处理报废气瓶用的工具。
7.1.20 检验焊接气瓶或液化石油气及其他径类气瓶的检验站,还应配备检验焊缝用的测量工具。必要时无损探伤可委托其它检验单位实施。
7.2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站至少应配备以下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7.2.1 配备7.1.1、7.1.2、7.1.3、7.1.5、7.1.6、7.1.9、7.1.10、7.1.14、7.1.15、7.1.16、7.1.17、7.1.18、7.1.19、7.1.20等所规定的设备和工器具。
7.2.2 用于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装置与试验用气、气体干燥器、水槽和吊运装置以及检测仪器仪表等必须符合GB/T 13003的规定。
7.2.3 测量填料间隙的专用塞尺,以及电压不超过24V,具有足够亮度的防爆照明设施。
气瓶检验常识
气瓶定期检验的依据及标准
依据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技术标准是《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
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
对15公斤及小于15公斤的气瓶自制造之日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周期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三年;对50公斤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当气瓶有严重腐蚀与损伤以及有其他影响气瓶的安全使用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当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使用前应进行检验。
检验工序
检验工序有以下十八种:
资料记录、负压抽残、拆角阀、蒸汽清洗、浓度测量、水压试验、抛丸除锈、壁厚测量、外观检查、喷漆烘干、角阀解体、瓶口螺纹检查、装角阀、铭牌制作、气密试验、抽真空、喷检验标志。
判废标准:
1、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
2、凹坑超过标准;
3、剩余壁厚超过设计壁厚的90%;
4、水压或气密试验不合格;
5、瓶阀座塌陷或裂纹;
6、腐蚀深度超过标准。
不予检验的气瓶:
1、使用周期超过15年;
2、未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厂商制造的气瓶;
3、制造标志不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及相关标准的气瓶;
4、有关政府文件规定的不准再用的气瓶;
5、有纵焊或两条及两条以上焊缝的气瓶(除50公斤气瓶外);
6、境外气瓶。
一) 具有化工机械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化工机械类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监察工作一年以上;
(二) 具有化工机械类专业中专、理工科(非化工机械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化工机械类专业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监察工作二年以上;
(三) 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类专业)中专学历或技术员任职资格,并经压力容器检验专业培训,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监察工作三年以上;
(四) 具有高中学历或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压力容器、气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监察工作四年以上,可申报气瓶检验员资格考核(只限定期检验)。
8年
按照国家标准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制造的钢瓶,从出厂之日起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8年后予以强制报废。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4.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8334的规定。
5.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6.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七氟丙烷钢瓶检测规定为了保证压力气瓶的安全使用,更好的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其中消防气体(IG541、七氟丙烷、二氧化碳等)属于第2类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高压液化气体:
七氟丙烷钢瓶检测规定消防气体(IG541、七氟丙烷、二氧化碳等)所用的气瓶为中高压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为2.5~20Mpa),属于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压力容器技术监察规程》及《气瓶监察规程》监管范围,强制实行压力容器(消防气瓶)定期检验制度。
七氟丙烷钢瓶检测介绍:
七氟丙烷消防气体钢瓶为压力容器,其检测规范参照《气瓶安全监察规范》。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范》要求,七氟丙烷药剂属于一般药剂,检测年限为每三年检测一次。七氟丙烷钢瓶是消防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经过检测的七氟丙烷钢瓶,发生火灾,相关保险部门及设备厂家不承担相关责任,七氟丙烷钢瓶检测流程分为以下六步完成:
第一步:七氟丙烷钢瓶瓶头阀拆卸;
第二步:七氟丙烷钢瓶检测;
第三步:七氟丙烷药剂分析;
第四步:七氟丙烷瓶头阀安装;
第五步:七氟丙烷药剂充装;
第六部:七氟丙烷外观油漆处理
钢瓶检测需要以下资质。
一,必须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气瓶)许可。
三,有按要求配备的拥有相应资质的,一定数量的气瓶检验人员和相应的操作人员。
四,拥有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及相应的设备及工器具。
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检测标准
1、按照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制造的钢瓶,从出厂之日起设计使用年限为15年,15年后予以强制报废;
2、按照国家标准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制造的钢瓶,从出厂之日起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8年后予以强制报废。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使用检验周期的规定,按照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1)对在用的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YSP-1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在用的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
(2)当钢瓶受到严重腐蚀、损伤或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应提前检验。
(3)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1.
气瓶检查,气瓶钢印是否在有效使用范围内,将钢瓶倒置,从钢瓶口插入气管至瓶底,用0.4-0.5MPa气吹扫气瓶2分钟。
2.
先将虹吸管装在瓶头阀上,然后将瓶阀按要求裝上气瓶井禁锢(有瓶阀护套的,先将护套支座装上)。根据瓶阀规格将充装接头装上,用氮气对气瓶充压2.5-
瓶装液化石油气是居民常用的一种燃料,常见的盛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一般有三种型号,分别是YSP12型、YSP35.5型、YSP118型,最多可充装液化石油气5公斤、14.9公斤、49.5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每4年须检验一次,检验合格后会在瓶阀下套一个检验标志环(牌)。
液化石油气钢瓶护罩上印有钢瓶生产年月,2007年2月1日前生产的钢瓶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报废,2007年2月1日以后生产的钢瓶一般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到期后经安全评定(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四年)。
Copyright © 2024 温变仪器 滇ICP备2024020316号-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