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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检测报告类型?

时间:2024-07-01 03:35|来源:未知|作者:admin|点击:0次

一、产品检测报告类型?

1.委托检测:检测样品是委托方自行送检,实验室只对来样进行检测,因此检测结论反应的是送检样品的质量属性,检测报告仅对送检样品有效。

2.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随机进行的抽查,监督抽查不是全项目检验,因此检验报告仅对产品所检项目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判定,检验报告所反映的是当时产品质量状况,由于产品质量可能随着环境、时间等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理论上检测报告的结论只能反应检测时的质量特性,因此,检测报告上不会标注有效期。

二、产品检测报告和质量检测报告有何区别?

产品检测报告属于产品型式试验,全部参数质量检测报告属于产品质量试验,质量参数,如安全参数等

三、产品没有检测报告怎么处罚?

暂停销售:当一款产品没有质检报告时,可能需要立即暂停销售,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罚款:如果一家公司在没有进行必要的质检测试的情况下销售产品,可能会面临罚款的处罚。

召回产品:如果已经有不安全的产品已经在市场上销售,那么可能需要对这些产品进行召回,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行政处罚: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会对没有进行质检测试的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这可能包括吊销许可证、罚款等。

刑事处罚:如果没有进行必要的质检测试导致消费者受到严重伤害或死亡,那么该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可能会面临刑事指控。

四、客户要产品的检测报告?

太恶心了 没有这个必要去造假,这个应该是欧盟客户 你们领导喜欢干这种龌龊的事情,这种报告一般都是厂家才会做的,你们作为贸易公司怎么会去弄这个,一看就明白

五、产品检测报告哪里查?

产品检测报告通过以下方式查询,详情如下:

1 电话查询:检测报告上一般会有实验室的电话号码,我们可以直接通过电话号码向客服人员查询。

2 网址查询:检测报告上会有相关实验室的网站,企业客户可以登录网站输入报告编码进行查询。

3 邮箱查询:我们一般推荐客户用邮件查询报告真伪。市场上存在拿报告去伪造的不良行为。建议客户邮箱查询时附带报告原件查询。

六、怎么写产品检测报告、质量分析报告?

我觉得人的因素在测试和质量管理中才是最关键的。

这是两个方面。

cmmi相信人会失误会出错,只相信数据和文字。

而我们不可忽视一个人的智慧和钻研的精神,要求的严格了,势必会削弱个人的作用发挥,找个临界点最好。

我们测试前,一般会有制定测试策略和测试方案这两个阶段,这里就是体现管理人员或者负责人能力的地方。

你能在测试策略里分析出本次测试包含的质量因素和测试的内容,以及测试重点;在测试方案中提出测试的具体方法和测试建议等,那么后面的测试就非常的简单,也基本不会出现意外。

一个人的水平就体现在他做这些工作和实际测试的偏离度。

我以前做的这些,经常就是在测试前期就制定测试方法,写出在那个功能模块中要怎样测试就会出现问题,很准的,也很有成就感。

我觉得无论测试还是质量,都必须要3--5年的基础测试经验,只要经验足够了,才可以独当一面。

一个测试人员的能力,我认为应该体现在这里:对问题的预知,解决问题的方法,定位问题的效率和准确。

质量分析报告区分于测试总结报告。

前者要详细的分析系统的质量,哪方面好,那方面不好,为什么不好。

后者概括系统总体测试情况,以判断是否可以发布。

所以质量分析报告,不是下结论,应该是分析质量,所有能体现质量好与不好的地方。

这样相关利益者才能知道它到底质量怎么样。

如果质量因素和质量标准都不明确的话,我们就很难分析的全面,也没有依据说它到底好不好。

质量因素和目标应该由质量管理人员提出的,个人觉得他必须是个多年测试经验出身的人。

七、产品检测报告法律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9 号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 工

2021年4月8日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七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

第十条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

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文字错误,确需更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等规定进行更正,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能力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风险程度、能力验证及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三)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自查自改措施,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逐级上报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并将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实施资质认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检验检测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的,可以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八、怎么查消毒产品备案检测报告?

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https://credit.jdzx.net.cn/xdcp/loginPage.do 

按照《消毒管理办法》要求,相关产品要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为提高透明度,引入社会监督,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适时推出了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供相关人员查询使用。

九、产品检测报告需要年检吗?

产品检验报告的测试证书,只是针对单一送检产品的,如果你送去检了好几件东西,就是证明你送过去的这几样的合格与否,是不需年审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属于企业的保障体系,是需要每年的评估部门等做相应的年审的。不审次年作废。

十、产品甲醛检测报告去哪里办?

环保局

           但多数环保局不对私,除非产生纠纷需要他们出面时,不过社会上有第三方的甲醛检测机构。也可以自己买一款甲醛检测仪自己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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